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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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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鼓勵建築物增設營業使用之停車空間,並依停車場法或相關法令規定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有關建築物之樓層數、高度、樓地板面積之計標準或其他限制事項,直轄市、縣(市)建築機關得另定鼓勵要點,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實施。
  2. 2.本條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2條共有2項,以下進行逐條釋義: 1. 第一項表示,為了鼓勵建築物增設營業使用的停車空間並開放給公眾停車,直轄市、縣(市)的建築機關可以制定鼓勵要點,來規定有關建築物的樓層數、高度、樓地板面積的核計標準或其他限制事項。這些鼓勵要點在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後才能實施。 2. 第二項表示,此條的施行期限是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裁判書,我們無法確定此法規的具體範例或其他參考資料。

  • 停車場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公眾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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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2 條規定:「為鼓勵建築物增設營業使用之停車空間,並依停車場法或相關法令規定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有關建築物之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