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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59-2 條
- 1.為鼓勵建築物增設營業使用之停車空間,並依停車場法或相關法令規定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有關建築物之樓層數、高度、樓地板面積之核計標準或其他限制事項,直轄市、縣(市)建築機關得另定鼓勵要點,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實施。
- 2.本條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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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2條共有2項,以下進行逐條釋義: 1. 第一項表示,為了鼓勵建築物增設營業使用的停車空間並開放給公眾停車,直轄市、縣(市)的建築機關可以制定鼓勵要點,來規定有關建築物的樓層數、高度、樓地板面積的核計標準或其他限制事項。這些鼓勵要點在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後才能實施。 2. 第二項表示,此條的施行期限是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裁判書,我們無法確定此法規的具體範例或其他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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