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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5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鼓勵建築物增設營業使用之停車空間,並依停車場法或相關法令規定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有關建築物之樓層數、高度、樓地板面積之計標準或其他限制事項,直轄市、縣(市)建築機關得另定鼓勵要點,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實施。
  2. 本條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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