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的規定,停車空間及其車道的寬度、長度,以及其他相關規範如下: 1. 每輛停車位的寬度應為2.5公尺,長度應為5.5公尺。但停車位的角度在30度以下時,停車位的長度應為6公尺。大客車的停車位則應為寬4公尺,長12.4公尺。 2. 室內停車位中,每輛停車位的寬度可以寬減20公分。然而,如果停車位的長邊鄰接牆壁,則不得寬減寬度。此外,寬度寬減的停車位也不得連續設置。 3. 機械停車位的寬度與長度應為2.5公尺和5.5公尺,淨高應為1.8公尺以上。然而,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的部份,寬度可以寬減至2.2公尺,淨高為1.6公尺以上。 4. 如果設置汽車昇降機,則應留設寬度為3.5公尺以上,長度為5.7公尺以上的昇降機道。 5. 基地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的場所,其設置在地面層以外樓層的停車空間應設置汽車車道或坡道。 6. 車道的寬度規定如下: - 雙向通行且服務車位數未達50輛時,可以是單車道寬度。 - 50輛以上時,從第50輛車位至汽車進出口,以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的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如果汽車進口和出口分別設置並供單向通行,則進口和出口可以是單車道寬度。 7. 在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中,每輛停車空間(不包括機械式停車空間)換算的容積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超過40平方公尺。 上述的解釋參考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的規定,除此之外還參考了內政部相關函件和解釋文件。例如,內政部2012年8月20日營建署發函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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