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空間設置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者,其鄰接居室或非居室之出入口與停車位間,應留設淨寬七十五公分以上之通道連接車道。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並應符合其他法規之規定。
根據該法規,停車空間若設置於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室內,其鄰接居室或非居室的出入口與停車位之間,應留設淨寬七十五公分以上的通道,以連接車道。此外,如果有其他法規對此有另外的規定,則也需要符合其他法規的規定。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在建築物內部應保留足夠的通道空間,以便供人順利進出停車位。具體的範例及相關資料需要參考最新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1條相關文件以獲取更詳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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