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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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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空間設置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者,其鄰接居室或居室之出入口與停車位間,應留設淨寬七十五公分以上之通道連接車道。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並應符合其他法規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停車空間若設置於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室內,其鄰接居室或非居室的出入口與停車位之間,應留設淨寬七十五公分以上的通道,以連接車道。此外,如果有其他法規對此有另外的規定,則也需要符合其他法規的規定。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在建築物內部應保留足夠的通道空間,以便供人順利進出停車位。具體的範例及相關資料需要參考最新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1條相關文件以獲取更詳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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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1 條規定:「停車空間設置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者,其鄰接居室或非居室之出入口與停車位間,應留設淨寬七十五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