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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承重外牆、屋頂及樓梯,應依左列規定: 一、非承重外牆: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者。 二、屋頂: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二)鐵絲網混凝土造、鐵絲網水泥砂漿造、用鋼鐵加強之玻璃磚造或鑲嵌鐵絲網玻璃造。 (三)鋼筋混凝土(預鑄)版,其厚度在四公分以上者。 (四)以高溫高壓蒸汽保養所製造之輕質泡沫混凝土板。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三、樓梯: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二)鋼造。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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