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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79-2 條

  1. 1.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昇降階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
  2. 2.前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時,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應裝設具遮煙性能防火設備之限制;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門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時,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得免受應具遮煙性能之限制。
  3. 3.挑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一、避難層通達直上層或直下層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其室內牆面與天花板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二、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
  4. 4.第一項應予區劃之空間範圍內,得設置公共廁所、公共電話等類似空間,其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材料應為耐燃一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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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2條的內容,針對防火構造建築物內的特定區域,有以下規定: 1. 第一項明確了防火構造建築物內的挑空部分、昇降階梯間、安全梯的樓梯間、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的管道間等類似部分,必須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的樓地板進行區劃分隔。昇降機道裝設的防火設備要具有遮煙性能。管道間的維修門也應該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和遮煙性能。 2. 如果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時,當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的防火設備時,昇降機道的出入口可以不受應裝設具有遮煙性能的防火設備的限制;而如果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的門不是防火設備,但在開啟後能夠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時,昇降機道出入口的防火設備可以免受應具有遮煙性能的限制。 3. 第三項提到,符合以下情形的挑空部分可以不受第一項的限制: - 避難層通往直上層或直下層的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室內牆面和天花板裝修材料必須是耐燃一級材料。 - 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的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 4. 第四項規定了在第一項的劃定空間範圍內,可以設置公共廁所、公共電話等類似空間,但牆面和天花板的裝修材料必須是耐燃一級材料。 根據最新的法規資料,我找到臺灣法務部網站上關於「建築技術規則」的相關法規內容,其中包含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9-2條的內容。這些法規資料可以提供對這項法條的解釋和該規定的範例理解。 參考資料: - 法務部網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2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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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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