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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7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者,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或D-2組之觀眾席部分。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D-3組或D-4組之教室、體育館、零售市場、停車空間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
  2. 前項之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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