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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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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者,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或D-2組之觀眾席部分。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D-3組或D-4組之教室、體育館、零售市場、停車空間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
  2. 2.前項之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1條,防火構造建築物可以不需要區劃分隔部分,只需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並且該處防火構造的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具體的例子可以包括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或D-2組的觀眾席部分,以及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的生產線部分、D-3組或D-4組的教室、體育館、零售市場、停車空間等類似用途的建築物。而前項所提到的防火設備必須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阻熱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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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1 條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