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1條,防火構造建築物可以不需要區劃分隔部分,只需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並且該處防火構造的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具體的例子可以包括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或D-2組的觀眾席部分,以及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的生產線部分、D-3組或D-4組的教室、體育館、零售市場、停車空間等類似用途的建築物。而前項所提到的防火設備必須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阻熱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