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 條的規定,對於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的情況,應按照每一千五百平方公尺的面積進行區劃,並且需要具備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的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來隔離開。而這些防火設備也需要具備一小時以上的阻熱性。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這項法規的適用情況在文字中並未提到具體的範例,但資料中談到的案例是有關於一座工廠建築的防火設備不足的問題,可能與這項法規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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