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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79 條

  1. 1.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2. 2.前項應予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面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3. 3.防火區劃之牆壁,應突出建築物外牆面五十公分以上。但與其交接處之外牆面長度有九十公分以上,且該外牆構造具有與防火區劃之牆壁同等以上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
  4. 4.建築物外牆為帷幕牆者,其外牆面與防火區劃牆壁交接處之構造,仍應依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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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 條的規定,對於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的情況,應按照每一千五百平方公尺的面積進行區劃,並且需要具備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的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來隔離開。而這些防火設備也需要具備一小時以上的阻熱性。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這項法規的適用情況在文字中並未提到具體的範例,但資料中談到的案例是有關於一座工廠建築的防火設備不足的問題,可能與這項法規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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