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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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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2. 2.前項應予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面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3. 3.防火區劃之牆壁,應突出建築物外牆面五十公分以上。但與其交接處之外牆面長度有九十公分以上,且該外牆構造具有與防火區劃之牆壁同等以上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
  4. 4.建築物外牆為帷幕牆者,其外牆面與防火區劃牆壁交接處之構造,仍應依前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 條的規定,對於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的情況,應按照每一千五百平方公尺的面積進行區劃,並且需要具備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的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來隔離開。而這些防火設備也需要具備一小時以上的阻熱性。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這項法規的適用情況在文字中並未提到具體的範例,但資料中談到的案例是有關於一座工廠建築的防火設備不足的問題,可能與這項法規相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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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 條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