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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8 條

  1. 基地臨接供通行之現有巷道,其申請建築原則及現有巷道申請改道,廢止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2. 基地他側同時臨接較寬之道路並為角地者,建築物高度不受現有巷道寬度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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