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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9 條
依本法第五十一條但書規定可突出建築線之建築物,包括左列各項: 一、紀念性建築物:紀念碑、紀念塔、紀念銅像、紀念坊等。 二、公益上有必要之建築物:候車亭、郵筒、電話亭、警察崗亭等。 三、臨時性建築物:牌樓、牌坊、裝飾塔、施工架、棧橋等,短期內有需要而無礙交通者。 四、地面下之建築物、對公益上有必要之地下貫穿道等,但以不妨害地下公共設施之發展為限。 五、高架道路橋面下之建築物。 六、供公共通行上有必要之架空走廊,而無礙公共安全及交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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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9条,此条款详细规定了可以突出建筑线的建筑物的范围。其中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建筑物: 1. 纪念性建筑物,如纪念碑、纪念塔、纪念铜像、纪念坊等。 2. 具有公益性且有必要的建筑物,如候车亭、邮筒、电话亭、警察岗亭等。 3. 临时性建筑物,如牌楼、牌坊、装饰塔、施工架、栈桥等,只在短期内需要且不妨碍交通。 4. 地下建筑物,对于在公共利益上有必要的地下穿越道等,但前提是不会妨碍地下公共设施的发展。 5. 高架道路桥面下的建筑物。 6. 为了公共通行的需要而设立的架空走廊,不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 例如,根据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325号判决案,该案涉及一座市政府公告的纪念碑是否符合建筑技术规则的定义。法院根据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9条的规定,判定该纪念碑属于纪念性建筑物,因此可以突出建筑线。最终法院裁定该纪念碑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建筑技术规则的定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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