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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二 節 建築基地綠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建築基地綠化
第 302 條

建築基地之綠化,其綠化總固碳當量應大於二分之一最小綠化面積與下表固碳當量基準值之乘積: ┌──────────┬───────────────────┐│使用分區或用地 │固碳當量基準值 ││ │(公斤/(平方公尺‧年)) │├──────────┼───────────────────┤│學校用地、公園用地 │零點八三 │├──────────┼───────────────────┤│商業區、工業區(不含│零點五零 ││科學園區) │ │├──────────┼───────────────────┤│前二類以外之建築基地│零點六六 ││ │ │└──────────┴───────────────────┘

第 303 條

建築基地之綠化檢討以一宗基地為原則;如單一宗基地內之局部新建執照者,得以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第 304 條
  1. 建築基地綠化之總固碳當量計算,應依設計技術規範辦理。
  2. 前項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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