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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三 節 建築基地保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節 建築基地保水

建築基地應具備原裸露基地涵養或貯留滲透雨水之能力,其建築基地保水指標應大於○.五與基地內應保留法定空地比率之乘積。

建築基地之保水設計檢討以一宗基地為原則;如單一宗基地內之局部新建執照者,得以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1. 建築基地保水指標之計算,應依設計技術規範辦理。
  2. 前項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