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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三 節 擋土設備安全措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節 擋土設備安全措施
第 154 條

凡進行挖土、鑽井及沉箱等工程時,應依左列規定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一、應設法防止損壞地下埋設物如瓦斯管、電纜,自來水管及下水道管等。 二、應依據地層分布及地下水位等資料所計算繪製之施工圖施工。 三、靠近鄰房挖土,深度超過其基礎時,應依本規則建築構造編中有關規定辦理。 四、挖土深度在一‧五公尺以上者,除地質良好,不致發生崩塌或其周圍狀況無安全之慮者外,應有適當之擋土設備,並符合本規則建築構造編中有關規定設置。 五、施工中應隨時檢查擋土設備,觀察周圍地盤之變化及時予以補強,並採取適當之排水方法,以保持穩定狀態。 六、拔取板樁時,應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防止周圍地盤之沉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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