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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54 條

凡進行挖土、鑽井及沉箱等工程時,應依左列規定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一、應設法防止損壞地下埋設物如瓦斯管、電纜,自來水管及下水道管等。 二、應依據地層分布及地下水位等資料所計算繪製之施工圖施工。 三、靠近鄰房挖土,深度超過其基礎時,應依本規則建築構造編中有關規定辦理。 四、挖土深度在一‧五公尺以上者,除地質良好,不致發生崩塌或其周圍狀況無安全之慮者外,應有適當之擋土設備,並符合本規則建築構造編中有關規定設置。 五、施工中應隨時檢查擋土設備,觀察周圍地盤之變化及時予以補強,並採取適當之排水方法,以保持穩定狀態。 六、拔取板樁時,應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防止周圍地盤之沉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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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54條,進行挖土、鑽井及沉箱等工程時,應採取以下必要安全措施: 1. 防止損壞地下埋設物,如瓦斯管、電纜、自來水管及下水道管渠等。這表示在施工過程中,應確保不會對地下的公用設施造成損害。 2. 根據地層分布和地下水位等資料所計算繪製施工圖。這意味著在進行工程前,應根據相關資料繪製施工圖,以確保施工的適切性。 3. 靠近鄰房進行挖土時,若超過鄰房的基礎深度,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這表示在挖土時,應注意鄰房的基礎深度,並按照相關規定來執行挖掘工作。 4. 若挖土深度超過一.五公尺,除非地質良好且周圍環境安全,否則應有適當的擋土設備,並符合建築構造編的相關規定。這表示在挖土深度超過一.五公尺時,應設置適當的擋土設備,以確保施工的安全性。 5. 在施工過程中,應定期檢查擋土設備,觀察周圍地盤的變化,並及時進行加固,同時應適當排水以保持穩定狀態。這表示施工中應密切關注地盤狀況,對擋土設備進行檢查和補強,並適當排水以確保地盤的穩定。 6. 在拔取板樁時,應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周圍地盤沉陷。這表示在拔取板樁時,應注意防止地盤沉陷的措施。 以上解釋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54條的內容。關於具體的法規內容和舉例,可以參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最新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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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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