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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53 條
為防止高處墜落物體發生危害,應依左列規定設置適當防護措施: 一、自地面高度三公尺以上投下垃圾或其他容易飛散之物體時,應用垃圾導管或其他防止飛散之有效設施。 二、本法第六十六條所稱之適當圍籬應為設在施工架周圍以鐵絲網或帆布或其他適當材料等設置覆蓋物以防止墜落物體所造成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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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53條,為了防止高處墜落物體造成危害,應該設置適當的防護措施。根據該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自地面高度三公尺以上投下垃圾或其他容易飛散的物體時,應使用垃圾導管或其他有效設施以防止飛散。這意味著在高處作業時,應該使用垃圾導管或其他防止物體飛散的設施來避免危害。 2. 根據建築法第66條的規定,適當的圍籬應該是用鐵絲網、帆布或其他適當的材料等覆蓋物設置在施工架周圍,以防止墜落物體造成的傷害。這意味著在施工現場應該設置適當的圍籬以防止墜落物體對工人或他人造成傷害。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在一些高層建築工地,工人們會使用垃圾導管將施工現場產生的垃圾投放至地面。另一個範例是,在搭建施工架時,使用鐵絲網或帆布等材料來覆蓋施工架周圍,以防止墜落物體對工人或他人產生危害。這些都是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53條的規定進行實施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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