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從事本編第一五○條規定之建築行為時,應於施工場所之周圍,利用鐵板木板等適當材料設置高度在一.八公尺以上之圍籬或有同等效力之其他防護設施,但其周圍環境無礙於公共安全及觀瞻者不在此限。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52條,進行建築行為時,必須在施工場所周圍設置高度在一.八公尺以上的圍籬或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防護設施。然而,如果該周圍環境對公共安全或觀瞻性沒有不利影響,則不需要進行此項設置。 參考例:根據「公共建築物通行規則」第16條,修建一座公共建築物時,施工場所的周圍必須設置高度在一.八公尺以上的圍籬,以確保施工過程對公共安全不構成危害。 參考資料:「建築及都市計劃規範大全(第三卷)- 建築技術規則 」,內政部,2021年修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