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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四 章 之 一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之 一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第 116-1 條

為強化及維護使用安全,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公共空間應依本章規定設置各項安全維護裝置。

第 116-2 條

前條安全維護裝置應依下表規定設置:

第 116-3 條

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照射之空間範圍,其地面照度基準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 │空間種類 │照度基準(lux) │├───┼─────────────────┼────────┤│(一)│停車空間(室內) │六十 │├───┼─────────────────┼────────┤│(二)│停車空間(室外) │三十 │├───┼─────────────────┼────────┤│(三)│車道 │三十 │├───┼─────────────────┼────────┤│(四)│車道出入口 │一百 │├───┼─────────────────┼────────┤│(五)│安全梯間 │六十 │├───┼─────────────────┼────────┤│(六)│公共廁所 │一百 │├───┼─────────────────┼────────┤│(七)│基地內通路 │六十 │├───┼─────────────────┼────────┤│(八)│避難層出入口 │一百 │└───┴─────────────────┴────────┘

第 116-4 條
  1. 監視攝影裝置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應依監視對象、監視目的選定適當形式之監視攝影裝置。 二、攝影範圍內應維持攝影必要之照度。 三、設置位置應避免與太陽光及照明光形成逆光現象。 四、屋外型監視攝影裝置應有耐候保護裝置。 五、監視螢幕應設置於警衛室、管理員室或防災中心。
  2. 設置前項裝置,應注意隱私權保護。
第 116-5 條
  1. 緊急求救裝置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設置: 一、按鈕式:觸動時應發出警報聲。 二、對講式:利用電話原理,以相互通話方式求救。
  2. 前項緊急求救裝置應連接至警衛室、管理員室或防災中心。
第 116-6 條
  1. 警戒探測裝置得採用下列方式設置: 一、碰撞振動感應。 二、溫度變化感應。 三、人通過感應。
  2. 警戒探測裝置得與監視攝影、照明等其他安全維護裝置形成連動效用。
第 116-7 條

各項安全維護裝置應有備用電源供應,並具有防水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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