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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1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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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緊急求救裝置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設置: 一、按鈕式:觸動時應發出警報聲。 二、對講式:利用電話原理,以相互通話方式求救。
  2. 2.前項緊急求救裝置應連接至警衛室、管理員室或防災中心。

深度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6-5 條,緊急求救裝置可以依以下兩種方式之一進行設置:一是按鈕式,當按下按鈕時應發出警報聲;二是對講式,利用電話原理進行相互通話以求救。 此外,根據相關法規,這些緊急求救裝置應該連接至警衛室、管理員室或防災中心,以確保當有危險狀況時可以即時進行求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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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6-5 條規定:「緊急求救裝置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設置: 一、按鈕式:觸動時應發出警報聲。 二、對講式:利用電話原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