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16-5 條
- 1.緊急求救裝置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設置: 一、按鈕式:觸動時應發出警報聲。 二、對講式:利用電話原理,以相互通話方式求救。
- 2.前項緊急求救裝置應連接至警衛室、管理員室或防災中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6-5 條,緊急求救裝置可以依以下兩種方式之一進行設置:一是按鈕式,當按下按鈕時應發出警報聲;二是對講式,利用電話原理進行相互通話以求救。 此外,根據相關法規,這些緊急求救裝置應該連接至警衛室、管理員室或防災中心,以確保當有危險狀況時可以即時進行求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