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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16-5 條

  1. 1.緊急求救裝置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設置: 一、按鈕式:觸動時應發出警報聲。 二、對講式:利用電話原理,以相互通話方式求救。
  2. 2.前項緊急求救裝置應連接至警衛室、管理員室或防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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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6-5 條,緊急求救裝置可以依以下兩種方式之一進行設置:一是按鈕式,當按下按鈕時應發出警報聲;二是對講式,利用電話原理進行相互通話以求救。 此外,根據相關法規,這些緊急求救裝置應該連接至警衛室、管理員室或防災中心,以確保當有危險狀況時可以即時進行求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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