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6-4條規定了監視攝影裝置的設置要求。根據此條款,監視攝影裝置的設置應遵守以下規定: 1. 應根據監視對象和監視目的選擇適當的監視攝影裝置。 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6-4條 範例:例如,在商業建築中,為了監視出入口,可以使用門口的攝像機作為監視對象。 2. 監視攝影範圍內應保持適當的光線照度。 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6-4條 範例:例如,在室內監控區域,應確保有足夠的照明設備,以確保攝影範圍內有足夠的照度。 3. 監視攝影裝置的設置位置應避免形成逆光現象。 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6-4條 範例:例如,在設置監視攝影裝置時,應避免將它們直接對著太陽或其他強烈光源,以免影響攝像的清晰度。 4. 室外型監視攝影裝置應該配有耐候保護裝置。 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6-4條 範例:例如,在室外設置的攝像機應該配備相應的保護罩,以防止受到惡劣天氣影響。 5. 監視螢幕應該設置在警衛室、管理員室或防災中心。 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6-4條 範例:例如,建築物內的監視攝影裝置應該將顯示屏設置在相應的安全監控中心,以方便監控人員查看。 此外,根據同一法規,設置監視攝影裝置時應注意保護隱私權。 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6-4條 範例:例如,在設置監視攝影裝置時,應遵守隱私權保護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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