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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1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視攝影裝置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應依監視對象、監視目的選定適當形式之監視攝影裝置。 二、攝影範圍內應維持攝影必要之照度。 三、設置位置應避免與太陽光及照明光形成逆光現象。 四、屋外型監視攝影裝置應有耐候保護裝置。 五、監視螢幕應設置於警衛室、管理員室或防災中心。
  2. 設置前項裝置,應注意隱私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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