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1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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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照射之空間範圍,其地面照度基準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 │空間種類 │照度基準(lux) │├───┼─────────────────┼────────┤│(一)│停車空間(室內) │六十 │├───┼─────────────────┼────────┤│(二)│停車空間(室外) │三十 │├───┼─────────────────┼────────┤│(三)│車道 │三十 │├───┼─────────────────┼────────┤│(四)│車道出入口 │一百 │├───┼─────────────────┼────────┤│(五)│安全梯間 │六十 │├───┼─────────────────┼────────┤│(六)│公共廁所 │一百 │├───┼─────────────────┼────────┤│(七)│基地內通路 │六十 │├───┼─────────────────┼────────┤│(八)│避難層出入口 │一百 │└───┴─────────────────┴────────┘
深度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6-3 條,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照射之空間範圍有不同的照度基準要求。具體的空間範圍和照度基準如下: (一)停車空間(室內): 照度基準為 60 lux。 (二)停車空間(室外): 照度基準為 30 lux。 (三)車道: 照度基準為 30 lux。 (四)車道出入口: 照度基準為 100 lux。 (五)安全梯間: 照度基準為 60 lux。 (六)公共廁所: 照度基準為 100 lux。 (七)基地內通路: 照度基準為 60 lux。 (八)避難層出入口: 照度基準為 100 lux。 其中,lux 是一種衡量光照強度的單位。根據該規定,不同空間範圍的安全維護照明裝置需要提供不同的照度水平,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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