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16-3 條
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照射之空間範圍,其地面照度基準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 │空間種類 │照度基準(lux) │├───┼─────────────────┼────────┤│(一)│停車空間(室內) │六十 │├───┼─────────────────┼────────┤│(二)│停車空間(室外) │三十 │├───┼─────────────────┼────────┤│(三)│車道 │三十 │├───┼─────────────────┼────────┤│(四)│車道出入口 │一百 │├───┼─────────────────┼────────┤│(五)│安全梯間 │六十 │├───┼─────────────────┼────────┤│(六)│公共廁所 │一百 │├───┼─────────────────┼────────┤│(七)│基地內通路 │六十 │├───┼─────────────────┼────────┤│(八)│避難層出入口 │一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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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6-3 條,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照射之空間範圍有不同的照度基準要求。具體的空間範圍和照度基準如下: (一)停車空間(室內): 照度基準為 60 lux。 (二)停車空間(室外): 照度基準為 30 lux。 (三)車道: 照度基準為 30 lux。 (四)車道出入口: 照度基準為 100 lux。 (五)安全梯間: 照度基準為 60 lux。 (六)公共廁所: 照度基準為 100 lux。 (七)基地內通路: 照度基準為 60 lux。 (八)避難層出入口: 照度基準為 100 lux。 其中,lux 是一種衡量光照強度的單位。根據該規定,不同空間範圍的安全維護照明裝置需要提供不同的照度水平,以確保該區域的照明達到相應的要求。 這些照度基準的來源可以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本身。這是一份由中華民國內政部所制定的法令,用於規定建築物的設計和施工相關事項。根據這些規定,不同場所和空間需要提供適當的照度,以確保使用者的安全和舒適。 參考資料: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中華民國內政部, 行政院公報, 2020年最新修訂。 2. 建築法, 中華民國內政部, 201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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