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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86 條

  1. 1.分戶牆及分間牆構造依下列規定: 一、連棟式或集合住宅之分戶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之樓板或屋頂形成區劃分隔。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A 類、D 類、B-1 組、B-2 組、B-4 組、F-1 組、H-1 組、總樓地板面積為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 B-3 組及各級政府機關建築物,其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但其分間牆上之門窗,不在此限。 三、建築物屬 F-1 組、F-2 組、H-1 組及 H-2 組之護理之家機構、老人福利機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團體家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其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寢室之分間牆上之門窗應為不燃材料製造或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不適用前款但書規定。 四、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B-3 組之廚房,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樓層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並依建築設備編第五章第三節規定。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使用用途之建築物或居室,應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樓層之樓地板形成區劃,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2. 2.前項第三款門窗為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者,得不受同編第七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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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6 條,以下是該條規定的解釋: 1. 分戶牆及分間牆構造依下列規定: - 連棟式或集合住宅的分戶牆應使用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樓板或屋頂形成區劃隔間。 - A 類、D 類、B-1 組、B-2 組、B-4 組、F-1 組、H-1 組、總樓地板面積為三百平方公尺以上的 B-3 組以及各級政府機關的建築物,在各防火區劃內的分間牆應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但分間牆上的門窗則不受此限制。 - F-1 組、F-2 組、H-1 組以及 H-2 組的護理之家機構、老人福利機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團體家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和精神復健機構,在各防火區劃內的分間牆應使用不燃材料建造,而寢室的分間牆上的門窗應具有不燃材料製造或半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且不適用前述款項的規定。 - B-3 組的廚房應使用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樓層的樓地板形成區劃,其天花板和牆面的裝修材料應為耐燃一級材料,並依據建築設備編的相關規定。 - 其他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使用用途的建築物或居室,應使用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的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樓層的樓地板形成區劃,並限制裝修材料為耐燃一級材料。 2. 前項第三款規定的門窗如果具有半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則不受同編第七十六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的限制。 這些解釋是基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6 條的內容。該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包括條文本身,其中第一項的範例可以參考建築範例或專業建築知識,以確保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材料和設備被使用在連棟式或集合住宅的分戶牆中。 另外,在這個答案中,我並未找到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6 條」具有直接關聯的最新參考資料。建築相關法規的適用與解釋可能會因地區而異,且會根據當地的法律機構和立法程序進行更新和修改。因此,在詳細研究該法律規定時,您應該參考當地的建築法規和相關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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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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