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8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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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規定之適用範圍,以左列情形之建築物為限。但建築物以無開口且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地板所區劃分隔者,適用本章各節規定,視為他棟建築物: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B、D、E、F、G及H類者。 二、三層以上之建築物。 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之建築物。 四、地下層或有本編第一條第三十五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之無窗戶居室之樓層。 五、本章各節關於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室內停車空間面積、騎樓及機械房、變電室、直通樓梯間、電梯間、蓄水池及屋頂突出物面積等類似用途部分。
深度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9條,這一節的適用範圍限制在以下情況的建築物。然而,如果建築物有無開口且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和樓地板區隔,則視為他棟建築物,適用本章節的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B、D、E、F、G和H類的建築物。 二、三層以上的建築物。 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的建築物。 四、地下層或具有本編第一條第三十五款第二目和第三目所規定之無窗戶居室的樓層。 五、本章節關於樓地板面積的計算不包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室內停車空間面積、騎樓、機械房、變電室、直通樓梯間、電梯間、蓄水池和屋頂突出物面積等類似用途的空間。 根據資料來源,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9條中提到的建築物使用類組是指建築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一條第三十五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條文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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