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99 條
建築物在五層以上之樓層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B-1及B-2組使用者,應依左列規定設置具有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通達之屋頂避難平臺: 一、屋頂避難平臺應設置於五層以上之樓層,其面積合計不得小於該棟建築物五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屋頂避難平臺任一邊邊長不得小於六公尺,分層設置時,各處面積均不得小於二百平方公尺,且其中一處面積不得小於該棟建築物五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 二、屋頂避難平臺面積範圍內不得建造或設置妨礙避難使用之工作物或設施,且通達特別安全梯之最小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 三、屋頂避難平臺之樓地板至少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四、與屋頂避難平臺連接之外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開設之門窗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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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的規定,建築物在五層以上的樓層如果屬於使用類組A-1、B-1及B-2組使用者,必須設置具有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通達的屋頂避難平臺。這個屋頂避難平臺應該設置在五層以上的樓層,其面積合計不得小於該建築物五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的二分之一。其中的一邊邊長不得小於六公尺,如果分層設置的話,各處面積也都不得小於二百平方公尺,其中一處面積不得小於該建築物五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的三分之一。為了避免妨礙避難使用,屋頂避難平臺面積範圍內不得建造或設置妨礙避難使用的工作物或設施,且通達特別安全梯的最小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此外,屋頂避難平臺的樓地板至少應該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與屋頂避難平臺連接的外牆應該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開設的門窗則應該具有半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 根據這些規定,如果建築物的樓層屬於使用類組A-1、B-1或B-2組使用者,且樓層在五層以上,則必須設置具有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通達的屋頂避難平臺。這個平臺的面積需符合一定的要求,且不能有任何妨礙避難使用的工作物或設施,通達特別安全梯的最小寬度也有規定。此外,平臺的樓地板和連接的外牆都需具備一定的防火時效。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樓層在災害發生時有適當的避難通道和安全設施。 參考資料: - 政府資料開放平台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https://data.gov.tw/dataset/97719 - 中華民國內政部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https://www.cpami.gov.tw/laws/statutes/9060/ - 建築行政管理 - 中華民國內政部:https://www.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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