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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99-1 條

  1. 1.供下列各款使用之樓層,除避難層外,各樓層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二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應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 F-2 組之機構、學校。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 F-1 或 H-1 組之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2. 2.前項區劃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同樓層另一區劃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區劃及安全梯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自一區劃至同樓層另一區劃所需經過之出入口,寬度應為一百二十公分以上,出入口設置之防火門,關閉後任一方向均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得不受同編第七十六條第五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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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99-1條,建築物使用類組F-2組之機構、學校,以及建築物使用類組F-1或H-1組之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的樓層,除了避難層外,需要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和防火設備進行分隔,各區劃應設有走廊連接安全梯或者連接不同安全梯。 根據上述法條,區劃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同樓層另一區劃樓地板面積的三分之一。區劃和安全梯出入口應設有遮煙性能的防火設備。從一個區劃到同一樓層的另一個區劃所需通過的出入口,寬度應為120公分以上。出入口設置的防火門,無論從哪個方向關閉後都應該可以不用鑰匙開啟,並且不受該技術規則第76條第5款的限制。 範例參考資料: 依據內政部2015年修正發布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99-1條規定了建築物不同類組的樓層之間所需的防火隔離要求。這些要求旨在確保在機構、學校、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等建築物中,不同區域之間具有一定的防火保護。根據規定,這些區域應該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和防火設備分隔,並且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同樓層其他區域面積的三分之一。此外,區劃和安全梯出入口應該設置遮煙性能的防火設備,並且出入口寬度應該為120公分以上,防火門應該能夠在關閉後由任一方向免用鑰匙開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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