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99-1條,建築物使用類組F-2組之機構、學校,以及建築物使用類組F-1或H-1組之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的樓層,除了避難層外,需要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和防火設備進行分隔,各區劃應設有走廊連接安全梯或者連接不同安全梯。 根據上述法條,區劃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同樓層另一區劃樓地板面積的三分之一。區劃和安全梯出入口應設有遮煙性能的防火設備。從一個區劃到同一樓層的另一個區劃所需通過的出入口,寬度應為120公分以上。出入口設置的防火門,無論從哪個方向關閉後都應該可以不用鑰匙開啟,並且不受該技術規則第76條第5款的限制。 範例參考資料: 依據內政部2015年修正發布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99-1條規定了建築物不同類組的樓層之間所需的防火隔離要求。這些要求旨在確保在機構、學校、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等建築物中,不同區域之間具有一定的防火保護。根據規定,這些區域應該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和防火設備分隔,並且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同樓層其他區域面積的三分之一。此外,區劃和安全梯出入口應該設置遮煙性能的防火設備,並且出入口寬度應該為120公分以上,防火門應該能夠在關閉後由任一方向免用鑰匙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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