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0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左列建築物應設置排煙設備。但樓梯間、昇降機間及其他類似部份,不在此限: 一、供本編第六十九條第一類、第四類使用及第二類之養老院、兒童福利設施之建築物,其每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平方公尺者。但每一○○平方公尺以內以分間牆或以防煙壁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 二、本編第一條第三十一款第三目所規定之無窗戶居室。
- 前項第一款之防煙壁,係指以不燃材料建造之垂壁,自天花板下垂五十公分以上。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0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