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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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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配電場所應設置於地面或地面以上樓層。如有困難必須設置於地下樓層時,僅能設於地下一層。
  2. 2.配電場所設置於地下一層者,應裝設必要之防水或擋水設施。但地面層之開口均位於當地洪水位以上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1 條規定,配電場所應設置於地面或地面以上樓層。如果有困難,必須設置於地下樓層時,只能設於地下一層。 Example: 若建築物頂部有其他設施,無法設置配電場所,則可以考慮將配電場所設置在地下一層。 2. 若配電場所設置於地下一層,應該裝設必要的防水或擋水設施。但若地面層的開口都位於當地洪水位以上,則不需要防水或擋水設施。 Example: 如果建築物地下一層的配電場所位於洪水位以上的地方,可以不必安裝防水或擋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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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1 條規定:「配電場所應設置於地面或地面以上樓層。如有困難必須設置於地下樓層時,僅能設於地下一層。配電場所設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