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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配電場所應設置於地面或地面以上樓層。如有困難必須設置於地下樓層時,僅能設於地下一層。
  2. 配電場所設置於地下一層者,應裝設必要之防水或擋水設施。但地面層之開口均位於當地洪水位以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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