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1 條規定,配電場所應設置於地面或地面以上樓層。如果有困難,必須設置於地下樓層時,只能設於地下一層。 Example: 若建築物頂部有其他設施,無法設置配電場所,則可以考慮將配電場所設置在地下一層。 2. 若配電場所設置於地下一層,應該裝設必要的防水或擋水設施。但若地面層的開口都位於當地洪水位以上,則不需要防水或擋水設施。 Example: 如果建築物地下一層的配電場所位於洪水位以上的地方,可以不必安裝防水或擋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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