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於建築物內之電氣材料及器具,均應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之產品。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 條,建築物內使用的電氣材料和器具必須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認可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符合相關標準。這表示在建築物內安裝任何電氣材料和器具時,必須確保其為經過檢驗合格的產品。例如,當在建築物中安裝照明設備或電力設備時,必須確保這些產品已經通過相應的檢驗並符合相關標準,以確保其安全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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