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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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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設備之管道間應有足夠之空間容納各電氣系統管線。其與電信、給水排水、消防、燃燒、空氣調節及通風等設備之管道間採合併設置時,電氣管道與給水排水管、消防水管、燃氣設備之供氣管路、空氣調節用水管等管道應予以分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1條,電氣設備的管道間應有足夠的空間容納各種電氣系統的管線。當電氣管道與電信、給水排水、消防、燃燒、空氣調節和通風等設備的管道被合併設置時,電氣管道必須與給水排水管、消防水管、燃氣設備的供氣管路、空氣調節用水管等管道進行分隔。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不同的設備管道之間互不干擾,並確保安全性和功能性。舉個例子,假設一個建築物的電氣系統需要與給水排水系統、消防系統和空調系統共享管道間,則根據這個條文,這些管道應進行分隔,以確保它們之間的功能和安全性不受影響。這樣可以避免可能的干擾或故障,確保每個系統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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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1 條規定:「電氣設備之管道間應有足夠之空間容納各電氣系統管線。其與電信、給水排水、消防、燃燒、空氣調節及通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