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之各處所除應裝置一般照明設備外,應依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一十六條之二規定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並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裝置緊急照明燈、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等設備。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3條的規定,建築物的各處所除了應該裝置一般照明設備之外,還應根據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一十六條之二的規定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此外,建築物也應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的規定,安裝緊急照明燈、出口標示燈和避難方向指示燈等設備。 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3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一十六條之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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