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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8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燃氣設備之供排氣管設置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燃氣器具排氣口周圍為不燃材料裝修或設有建築物開口部時,應依本編第八十條之二規定,保持防火安全間距。 二、燃氣器具連接之煙囪、排氣筒、供排氣管(限排氣部分)等應使用材質為不銹鋼(型號:SUS 三○四)或同等性能以上之材料。 三、煙囪、排氣筒、供排氣管應牢固安裝,可耐自重、風壓、振動,且各部分之接續與器具之連接處應為不易鬆脫之氣密構造。 四、煙囪、排氣筒、供排氣管應為不易積水之構造,必要時設置洩水裝置。 五、煙囪、排氣筒、供排氣管不得與建築物之其他換氣設備之風管連接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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