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器具之煙囪、排氣筒、供排氣管之周圍為非不燃材料裝修時,應保持安全之防火間距或有效防護,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排氣溫度達攝氏二百六十度以上時,防火間距取十五公分以上或以厚度十公分以上非金屬不燃材料包覆。 二、當排氣溫度未達攝氏二百六十度時,防火間距取排氣筒直徑之二分之一或以厚度二公分以上非金屬不燃材料包覆。但密閉式燃燒器具之供排氣筒或供排氣管之排氣溫度在攝氏二百六十度以下時,不在此限。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80-2 條,當燃氣器具的煙囪、排氣筒、供排氣管周圍進行非不燃材料的裝修時,需要保持安全的防火間距或有效的防護。根據該條規定,具體要求如下: 1. 當排氣溫度達攝氏260度以上時,防火間距應為15公分以上,或者使用厚度為10公分以上的非金屬不燃材料進行包覆。 2. 當排氣溫度未達攝氏260度時,防火間距應取排氣筒直徑的二分之一,或者使用厚度為2公分以上的非金屬不燃材料進行包覆。但是對於密閉式燃燒器具的供排氣筒或供排氣管,當排氣溫度在攝氏260度以下時,則不受此限制。 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燃氣器具的排氣系統在使用過程中,能夠適當地進行防火措施,從而降低火災風險。根據這些規定,使用適當的防火材料進行裝修可以有效地保護煙囪、排氣筒和供排氣管周圍的安全。具體應該根據排氣溫度的高低來選擇相應的防火方法,以確保燃氣器具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我找不到與該法項、款有100%關聯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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