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花板內等隱蔽部設置排氣筒、排氣管、供排氣管時,各部位之連接結合應牢固不易鬆脫且為氣密構造,並以非金屬不燃材料包覆。但排氣溫度未達攝氏一百度時,不在此限。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80-3 條的規定,當在天花板內等隱蔽部位設置排氣筒、排氣管、供排氣管時,這些部位的連接結合應該是牢固且不容易鬆脫的,同時應該具有氣密的結構,並且必須使用非金屬不燃材料進行包覆。然而,在排氣溫度未達攝氏一百度時,則不需要符合以上規定。 例如,如果在建築物的天花板內安裝了一個排氣系統,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這個排氣系統的各個部分應該使用非金屬不燃材料進行包覆,同時連接結合應該牢固並且具有氣密的結構。但是,如果該排氣系統的溫度永遠不會超過攝氏一百度,則不需要遵守上述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