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設備之排氣管及供排氣管貫穿風道管道間,或有延燒之虞之外牆時,其設置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排氣管及供排氣管之材料除應符合本編第八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外,並應符合該區劃或外牆防火時效以上之性能。 二、貫穿位置應防火填塞,且該風道管道間僅供排氣使用(密閉式燃燒設備除外),頂部開放外氣或以排氣風機排氣。 三、貫穿防火構造外牆時,貫穿部分之斷面積,密閉式燃燒設備應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分以下,非密閉式燃燒設備應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分以下。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80-4條》,燃氣設備的排氣管和供排氣管如果貫穿風道管道間或有延燒的風險時,其安裝應符合以下規定:一、排氣管和供排氣管的材料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80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並且應符合該區劃或外牆的防火性能要求。二、貫穿位置應進行防火填塞,且該風道管道間僅用於排氣(密閉式燃燒設備除外),並且頂部應為開放式外氣或使用排氣風機排氣。三、當穿越防火結構的外牆時,貫穿部分的斷面積,密閉式燃燒設備應在1500平方公分以下,非密閉式燃燒設備應在250平方公分以下。 參考資料: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2016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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