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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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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燃氣器具及其供排氣等附屬設備應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製品。
  2. 2.燃氣器具之設置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燃氣器具及其供排氣等附屬設備設置安裝時,應依燃燒方式、燃燒器具別、設置方式別、周圍建築物之可燃、不可燃材料裝修別,設置防火安全間距並預留維修空間。 二、設置燃氣器具之室內裝修材料,應達耐燃二級以上。 三、燃氣器具不得設置於危險物貯存、處理或有易燃氣體發生之場所。 四、燃氣器具應擇建築物之樓板、牆面、樑柱等構造部固定安裝,並能防止因地震、其他振動、衝擊等而發生傾倒、破損,連接配管及供排氣管鬆脫、破壞等現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80條共包含四項規定: 1. 燃氣器具及其供排氣等附屬設備應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製品。 對於燃氣器具及其附屬設備的要求是符合中華民國的國家標準。這表示設置在建築物中的燃氣器具應當符合相關的安全標準,以確保其正確運作並減少事故風險。 2. 燃氣器具之設置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a. 燃氣器具及其供排氣等附屬設備設置安裝時,應依燃燒方式、燃燒器具別、設置方式別、周圍建築物之可燃、不可燃材料裝修別,設置防火安全間距並預留維修空間。 對於燃氣器具的設置安裝,需要根據燃燒方式、燃燒器具類型、設置方式、周圍建築物的材料裝修類型等因素來決定,並且需要設置適當的防火安全間距,同時預留維修空間。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燃氣器具的運作是安全可靠並且符合建築物的防火要求。 b. 設置燃氣器具之室內裝修材料,應達耐燃二級以上。 對於設置在建築物中的燃氣器具,其周圍使用的室內裝修材料應當達到耐燃二級以上的防火等級。這樣可以減少火災發生時的風險以及擴散的速度。 c. 燃氣器具不得設置於危險物貯存、處理或有易燃氣體發生之場所。 禁止將燃氣器具設置在存放或處理危險物品的場所,以及可能有易燃氣體發生的場所。這是為了防止燃氣器具與危險物品或易燃氣體產生相互影響,進一步降低火災風險。 d. 燃氣器具應擇建築物之樓板、牆面、樑柱等構造部固定安裝,並能防止因地震、其他振動、衝擊等而發生傾倒、破損,連接配管及供排氣管鬆脫、破壞等現象。 為了確保燃氣器具的安全性,在安裝過程中應將其固定於建築物的樓板、牆面、樑柱等結構部位上,以防止其因地震、振動、衝擊等原因而傾倒、破損。同時,也需要確保連接的配管和供排氣管不會鬆脫或破壞,以保證燃氣器具的正常運作。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燃氣器具在建築物中的安全使用,並減少火災和其他事故的風險。 參考資料: 1. 內政部消防署,「燃氣器具之安全管理」,https://www.fia.gov.tw/lp.asp?ctNode=536&CtUnit=266&BaseDSD=7&mp=119。 2. 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特種器械產品十大標準專題」,https://www.gii-tech.com/news/n-9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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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80 條規定:「燃氣器具及其供排氣等附屬設備應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製品。燃氣器具之設置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