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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防火閘板之設置位置及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風管貫穿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分間牆處。 二、本編第九十二條第六款規定之管道間開口處。 三、供應二層以上樓層之風管系統: (一)垂直風管在管道間上之直接送風口及排風口,或此垂直風管貫穿樓地板後之直接送回風口。 (二)支管貫穿管道間與垂直主風管連接處。 四、未設管道間之風管貫穿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處。 五、以熔鍊或感溫裝置操作閘板,使溫度超過正常運轉之最高溫度達攝氏二十八度時,防火閘板即自動嚴密關閉。 六、關閉時應能有效阻止空氣流通。 七、火警時,應保持關閉位置,風管即使損壞,防火閘板應仍能確保原位,並封閉該構造體之開口。 八、應以不銹材料製造,並有一小時半以上之防火時效。 九、應設有便於檢查及養護防火閘門之手孔,手孔應附有緊密之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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