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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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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風管連接備空氣進出風管之進風口、回風口、送風口及排風口等之位置及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空氣中存有易燃氣體、棉絮、塵埃、煤煙及惡臭之處所,不得裝設新鮮空氣進風口及回風口。 二、醫院、育幼院、養老院、學校、旅館、集合住宅、寄宿社等及其他類似建築物之採用中間走廊型者,該走廊不得作為進風或回風用之空氣來源。但集合住宅內廚房、浴、廁或其他有燃燒設備之空間而設有排風機者,該走廊得作為該等空間補充空氣之來源。 三、送風口、排風口及回風口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不得小於七‧五公分,但戲院、集會堂等觀眾席座位下設有保護裝置之送風口,不在此限。 四、送風口及排風口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不足二一○公分時,該等風口應裝孔徑不大於一‧二公分之櫚柵或金屬網保護。 五、新鮮空氣進風口應裝設在不致吸入易燒物質及不易著火之位置,並應裝有孔徑不大於一‧二公分之不銹金屬網罩。 六、風口應為不燃材料製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95 條》的規定: 一、在存有易燃氣體、棉絮、塵埃、煤煙及惡臭的場所,不得設置新鮮空氣進風口和回風口。 例如:在一個垃圾掩埋場附近的建築物,不應該設置新鮮空氣進風口和回風口。 二、在醫院、育幼院、養老院、學校、旅館、集合住宅、寄宿社等類似建築物中使用中間走廊型結構的場合,該走廊不得用於進風或回風。但在集合住宅內的廚房、浴室、廁所或其他有燃燒設備的空間中設有排風機的情況下,該走廊可作為補充該空間的空氣來源。 例如:在一所幼兒園的走廊中,不應該用作進風或回風的空氣來源。 三、送風口、排風口和回風口距離地板面的高度不得小於七‧五公分,但在戲院、集會堂等觀眾席座位下設有保護裝置的送風口則不受此限制。 例如:在一個劇院的觀眾席下方設有保護裝置的送風口。 四、當送風口和排風口距離地板面的高度不足二一○公分時,應該在風口上裝上孔徑不大於一‧二公分的櫚柵或金屬網保護。 例如:在電影院的放映室中,送風口距離地板面的高度為一百七十公分,因此需要在送風口上安裝孔徑不大於一‧二公分的金屬網保護。 五、新鮮空氣進風口應該設置在不易吸入易燒物質和容易著火的位置,並且應該安裝有孔徑不大於一‧二公分的不銹金屬網罩。 例如:在一個化學廠附近的建築物,新鮮空氣進風口應該遠離易燒物質,並且上面應該安裝不銹金屬網罩。 六、風口應該使用不燃材料製造。 例如:建築物的風口應該使用不燃材料,如不銹鋼或非可燃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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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95 條規定:「與風管連接備空氣進出風管之進風口、回風口、送風口及排風口等之位置及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空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