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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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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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3 條規定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民國 84 年 6 月 28 日公布並同步生效,無緩衝期。
Q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什麼時候開始實施的?
民國 84 年 6 月 28 日公布日當天生效,無過渡期。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3 條規定「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於民國 84 年 6 月 28 日經總統公布並同步生效。立法者選擇「公布日施行」的最快路徑,未設過渡期,理由是本條例要處理的既有公寓大廈糾紛已嚴重至不容延宕。配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依行政罰法第 4 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施行前發生且未持續至施行後的既存行為,不適用本條例之處罰規定。
深度解讀
一部法律從立法院三讀通過到真正管得到你,中間有一道閘門叫「施行日期」。有些法律會留三個月、半年的過渡期,讓業界準備、讓既有關係人整理。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選了最乾脆的方式:公布的那一天就生效。民國 84 年 6 月 28 日公布,隔天全國所有的公寓大廈、管委會、住戶、建商就直接進入這套規則,沒有緩衝、沒有過渡。為什麼不留時間?因為這部法律要處理的本來就是早已存在的亂象(既有建物、既有糾紛),延後生效等於縱容問題繼續惡化。這種「公布即施行」的立法選擇,決定了一件事: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一旦公布,從當天零時起的所有新行為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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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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