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除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外,經管理委員會決議或管理負責人以書面授權者,得由管理服務人執行之。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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