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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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管理委員會的一些職務可以由管理服務人代為執行,但前提是必須經由管理委員會的決議或是由管理負責人以書面授權的方式。不過,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是規約另有其他規定,則需要依照該規定執行。 下面提供一個跟這個條款有關的案例: 根據最新判例資料,最高法院在某個案件中解釋了這個條款的適用情況。在這個案件中,該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決議,訂定了指定的管理服務人執行一些特定的職務。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該管理服務人有權執行這些職務,而不需要經過管理委員會的決議或書面授權。
- 第三十六條條文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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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