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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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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五十三條所定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建築法第十一條規定之一宗建築基地。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申請開發許可範圍內之地區。 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割之地區。

深度解讀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該條例第 53 條所指的「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包括以下情形: 1. 依照建築法第 11 條規定而申請的一宗建築基地。 2. 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申請開發許可範圍內的地區。 3. 其他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割性質的地區。 根據以上資料所提供的範例,可以得出以下結論: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2 條,集居地區的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割性質的要件包括由一宗建築基地所組成,或是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之開發許可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五十三條條文
  • 第十一條條文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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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本條例第五十三條所定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