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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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所稱會計憑證,指證明會計事項之原始憑證;會計帳簿,指日記帳及總分類帳;財務報表,指公共基金之現金收支表及管理維護費之現金收支表及財產目錄、費用及應收未收款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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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其中涉及的會計憑證指的是證明會計事項之原始憑證。這些憑證可以是各種文件,例如收據、支出單據或其他能夠證明收支情況的文件。此外,該法規還提到了會計帳簿,包括日記帳和總分類帳,以及財務報表,包括公共基金的現金收支表、管理維護費的現金收支表、財產目錄、費用及應收未收款明細。以上是根據我對該條例的理解,如果需要更具體的內容,我建議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以獲得最新資料。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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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