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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所定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已登記者,按其登記人數計算。但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以一人計。 二、區分所有權未登記者,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圖說之標示,每一專有部分以一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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