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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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定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已登記者,按其登記人數計算。但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以一人計。 二、區分所有權未登記者,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圖說之標示,每一專有部分以一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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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的人數計算方式如下: 1. 已登記的區分所有權人,按照其登記人數計算。但如果有多人共有同一專有部分,則以一人計算。 2. 未登記的區分所有權人,則根據該專有部分在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圖說中的標示,每一專有部分以一人計算。 例如,如果一個公寓大廈有100個已登記的區分所有權人,而其中有10個專有部分是共有的,則根據第一項規定,實際上的區分所有權人數為90人。另外,如果有10個專有部分未登記,那麼根據第二項規定,實際上的區分所有權人數應為10人。
- 區分所有權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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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