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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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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所稱區分所有權比例,指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測繪之面積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之比。建築物已完成登記者,依登記機關之記載為準。
  2. 2.同一區分所有權人有數專有部分者,前項區分所有權比例,應予累計。但於計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比例時,應受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 1. 區分所有權比例是指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部分的面積與整個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總面積的比例。對於已完成登記的建築物,依照登記機關的記載為準。 2. 若同一區分所有權人擁有多個專有部分,則區分所有權比例應進行累計。但在計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比例時,應受到本條例第27條第2項的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區分所有權人擁有兩個專有部分,分別用於住宅與商業,住宅部分的面積為100平方米,商業部分的面積為50平方米,而整個公寓大廈的專有部分總面積為1000平方米,則該區分所有權人的區分所有權比例為(100+50)/1000=15%。 參考資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3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2項

  • 所有權名詞
  • 區分所有權人名詞
  • 第五十六條第三項條文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名詞
  •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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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區分所有權比例,指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測繪之面積與公寓大廈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