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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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 1. 區分所有權比例是指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部分的面積與整個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總面積的比例。對於已完成登記的建築物,依照登記機關的記載為準。 2. 若同一區分所有權人擁有多個專有部分,則區分所有權比例應進行累計。但在計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比例時,應受到本條例第27條第2項的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區分所有權人擁有兩個專有部分,分別用於住宅與商業,住宅部分的面積為100平方米,商業部分的面積為50平方米,而整個公寓大廈的專有部分總面積為1000平方米,則該區分所有權人的區分所有權比例為(100+50)/1000=15%。 參考資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3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2項
- 所有權名詞
- 區分所有權人名詞
- 第五十六條第三項條文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名詞
-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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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