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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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 2.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
- 3.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用途及下列測繪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 三、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四、有隔牆之共用牆壁,依第二款之規定,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
- 4.第一項共用部分之圖說,應包括設置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詳細位置圖說。
- 5.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修正施行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得設置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並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其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之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設置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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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須檢附圖說及規約草約,承受人簽同意後即視為規約有效力。
Q · 我簽預售屋合約時拿到的規約草約有法律效力嗎?
有。承受人簽同意後即視為規約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即視為規約具法律效力。簽約當下的「約定專用」「約定共用」條款會綁住所有住戶,等交屋後才想推翻必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達到第 31 條決議門檻,難度十倍以上。
深度解讀
你簽預售屋買賣合約的那天,在厚厚一疊文件裡,通常藏著一份叫「規約草約」的東西。買方時下筆簽名,其實就默默同意了這份文件,但幾乎沒有人會逐字讀過。這份文件決定你未來大樓的遊戲規則:哪些地方是全體公用,哪些被約定為特定戶「專用」(例如頂樓花園只給頂樓戶用,地下室某區只給特定車位用),規約草約裡會偷偷埋下。本條規定起造人(建商)申請建造執照時就必須把這份文件檢附給主管機關,並且在買受人簽同意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正式規約之前,這份草約就被當成規約有法律效力。第三項還規定建物登記要依照使用執照的用途和特定測繪規則走,這決定了你家的牆壁面積到底算誰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承受名詞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名詞
- 區分所有權人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緣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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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