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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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稱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指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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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該條例第7條第1款中所定的「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指的是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的最大水平投影範圍。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可以具體解釋這個條文。在最高法院的判例中,有一起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案例,涉及公寓大廈的建築物外牆中心線以內的最大水平投影範圍。該案例中,原告擅自在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內進行改造工程,涉及到專用場地的使用權問題。最高法院裁定,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專用場地的使用應依照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進行。因此,原告不得擅自改變專用場地的使用方式,必須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 - 最高法院判例: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803號判例
- 第七條第一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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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