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一、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千分之二十。 二、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至新臺幣一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為千分之十五。 三、逾新臺幣一億元至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五。 四、逾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十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三。
  2. 前項工程造價,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發建造執照載明之工程造價。
  3. 政府興建住宅之公共基金,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