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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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一、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千分之二十。 二、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至新臺幣一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為千分之十五。 三、逾新臺幣一億元至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五。 四、逾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十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三。
- 2.前項工程造價,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造執照載明之工程造價。
- 3.政府興建住宅之公共基金,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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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的規定,公共基金的提列應根據工程造價的不同比例或金額進行計算。具體的計算標準如下: 1. 工程造價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的,應提列千分之二十。 2. 工程造價逾新臺幣1千萬元至新臺幣1億元的,超過新臺幣1千萬元部分應提列千分之十五。 3. 工程造價逾新臺幣1億元至新臺幣10億元的,超過新臺幣1億元部分應提列千分之五。 4. 工程造價逾新臺幣10億元的,超過新臺幣10億元部分應提列千分之三。 根據上述規定,根據不同的工程造價範圍,公共基金的提列比例或金額有所不同。 參考資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
-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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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