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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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區分所有權總價,指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時,建築物之評定標準價格及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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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所謂區分所有權總價是指在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要求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進行改善時,建築物的評定標準價格加上當期土地的公告現值的總和。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定在公寓大廈中進行改善時所需要考慮的價值來源,以便決定改善費用的分擔比例。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則需要進一步的查閱法律文件或相關判例資料,才能提供更詳細的信息。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所有權名詞
- 區分所有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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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