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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除規約另有規定者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人以上書面推選,經公告十日後生效。
  2. 前項被推選人為數人或公告期間另有他人被推選時,以推選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較多者任之;人數相同時,以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較多者任之。新被推選人與原被推選人不為同一人時,公告日數應自新被推選人被推選之次日起算。
  3. 前二項之推選人於推選後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時,除受讓人另為意思表示者外,其所為之推選行為仍為有效。
  4. 區分所有權人推選管理負責人時,準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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