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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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解釋: 1. 第一項規定明確指出,當區分所有權人需要推選召集人時,除非規約另有規定,必須由至少兩人以上的區分所有權人進行書面推選,並於公告十天後生效。 範例:假設某個公寓大廈需要選舉召集人,有五個區分所有權人參與了推選,他們進行了書面推選,並且在公告期結束後的十天內生效。 2. 第二項規定當被推選人有多人被推選,或是在公告期間有其他人被推選時,召集人的選擇會根據區分所有權人的數量或區分所有權比例來決定。如果人數相同,則以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較多的人任命為召集人。如果新被推選人和原被推選人不是同一人,公告的日數將從新被推選人被推選的次日開始計算。 範例:假設在公告期間,有三個區分所有權人被推選為召集人,其中兩人的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較多,那麼這兩人將被任命為召集人。 3. 第三項規定當推選人在推選後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時,除非受讓人另有意思表示,否則其推選行為仍然有效。 範例:假設某個區分所有權人被推選為召集人後因某些原因喪失了區分所有權人的資格,但他將其召集人的職務轉讓給了另一個合格的區分所有權人,那麼該推選行為仍然有效。 4. 第四項規定當區分所有權人需要推選管理負責人時,可以準用前三項的規定。 以上是根據最新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的解釋,並給出了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相關函釋 1 則
- 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條文
- 區分所有權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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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