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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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報備之資料如下: 一、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及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二、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或推選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報備資料,應予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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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公寓大廈在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時需要報備以下資料: 1.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及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名冊:這些名冊記錄了公寓大廈的所有區分所有權人的姓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是指所有的區分所有權人的名單,而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名冊是指參加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會議的區分所有權人的名單。 2.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或推選書或其他證明文件:這些文件是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會議的證明文件,例如會議紀錄、推選書或其他可以證明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之相關文件。 此外,根據該法條的第2項規定,直轄市和縣市的主管機關在收到上述報備資料後,應該將這些資料進行建檔保存。這樣做是為了保留這些資料作為未來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相關事務的參考。 這些解釋來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的法律內容。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區分所有權人名詞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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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