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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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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停業時,應將登記證及工程記載手冊送繳登記主管機關存;復業時由主管機關發還之。 前項停業之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逾期註銷其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撤銷其公司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 12 條所規定,土木包工業在停業時應將登記證及工程記載手冊送交登記主管機關核存,而當復業時則由主管機關予以發還。停業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若超過此期限則應註銷其登記,對於以公司組織形式運營的土木包工業,也應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撤銷其公司登記。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訴訟案件的當事人提出行政訴訟之時效為二個月。 根據《中華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選舉罷免公職人員的著作權期限為六個月。 以上回答僅為個人理解,若有不正確之處,敬請指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註銷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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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土木包工業停業時,應將登記證及工程記載手冊送繳登記主管機關核存;復業時由主管機關發還之。 前項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