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木包工業停業時,應將登記證及工程記載手冊送繳登記主管機關核存;復業時由主管機關發還之。 前項停業之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逾期註銷其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撤銷其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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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停業時,應將登記證及工程記載手冊送繳登記主管機關核存;復業時由主管機關發還之。 前項停業之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逾期註銷其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撤銷其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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