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及工程記載手冊遺失時,應由登記人登報聲明作廢,並按登記費百分之五十繳納補證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當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及工程記載手冊遺失時,登記人應登報聲明作廢,並支付補證費的50%作為補發費用,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的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具體的範例我無法提供,需要進一步的法律檔案或相關判決書才能找到相關的案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