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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及工程記載手冊遺失時,應由登記人登報聲明作廢,並按登記費百分之五十繳納補證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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