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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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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及工程記載手冊遺失時,應由登記人登報聲明作廢,並按登記費百分之五十繳納補證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當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及工程記載手冊遺失時,登記人應登報聲明作廢,並支付補證費的50%作為補發費用,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的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具體的範例我無法提供,需要進一步的法律檔案或相關判決書才能找到相關的案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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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及工程記載手冊遺失時,應由登記人登報聲明作廢,並按登記費百分之五十繳納補證費,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