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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木包工業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將原登記證及工程記載手冊繳銷,並依本辦法之規定,重新申請登記。 一、改易名稱。 二、公司組織土木包工業更換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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