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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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將原登記證及工程記載手冊繳銷,並依本辦法之規定,重新申請登記。 一、改易名稱。 二、非公司組織土木包工業更換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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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14條,土木包工業在以下情況下,應將原登記證及工程記載手冊繳銷,並依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登記:一、改易名稱;二、非公司組織土木包工業更換負責人。 這意味著,當土木包工業改變其名稱或更換負責人時,必須向主管機關繳銷原有的登記證和工程記載手冊,然後按照相關辦法重新申請登記。 例如,如果一家土木包工業更改其公司名稱,根據該條款,他們需要先繳銷原有的登記證和工程記載手冊,然後再按照法規重新申請登記,以反映他們的新名稱。同樣地,如果一家非公司組織的土木包工業更換了負責人,他們也需要進行同樣的程序,將原有的登記證和工程記載手冊繳銷,然後重新申請登記,以反映新的負責人身份。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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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